2017年1月16日 星期一

美國誰敢出賣台灣?

是否要出賣台灣,美國官員在1950年以前就曾討論過。出賣台灣究竟有什麼責任問題?
結果沒有人敢負責!

因權利right可以放棄
但義務無法捨棄
若捨棄義務則生責任

依TRA(註)3c美國總統及國會有依美國憲法程序防衛台灣的義務。

美國義務與責任法理依據:
1.這個義務不但來自TRA的法律明文規範。
2.且TRA指明是來自美國憲法程序。

不是行政權就可以放棄
故美國沒有一個官員或總統敢負責

試問:1、2的義務要怎麼才能放棄?

法理結論:除非美國將台灣返還日本

台灣法理主權研究所
曾勁元律師

註:《臺灣關係法》(英語:Taiwan Relations Act,縮寫為TRA;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、安全與穩定,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臺灣人民間之商業、文化及其他關係,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,並為其他目的。)
美國在台協會官方網站:
https://www.ait.org.tw/zh/taiwan-relations-act.html

延伸閱讀:
蔣中正承認台灣主權的真相
http://formosa-org.blogspot.tw/2017/01/blog-post.html